对方存在境外股权,且股权是婚前财产,在离婚时主张权利,非常难以获利支持,本案中,女方提早布局,提早取证,最终获得3000万元!看看是如何做到的!
原、被告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,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,被告婚前与他人生育儿子陈某乙。因夫妻关系失和,被告于2009年9月搬出在外居住,双方分居至今(2015年)。
2006年7月(婚前),被告与他人一起设立了位于开曼群岛的B网络集团有限公司。2007年11月,该公司在美国纽约证交所上市(以下简称GA公司),2014年7月,该公司私有化退市。
原告认为,根据GA公司在美国证监会网站上的招股说明书、公司年报等公开披露材料,能证明被告持有上海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0.75%的股份,同时也是GA公司的股东,而被告在两公司内的持股比例是一致的,故2006年7月,被告在GA公司持股30股,每股对价为0.01美元。2007年7月,GA公司进行了1:1000股的拆股,2007年9月,GA公司又进行了1:50的拆股,两次拆股后,被告持有GA公司1,500,000股,退市时以每股12美元收购价格计算,以当时的汇率1:6.1344折算成人民币约为1.1亿元;同时,2007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,GA公司共进行了9次分红,总计按每股5.009美元再折算成人民币为4852万元,前后两项合计被告在GA公司的退股款及分红收益为人民币158,948,849元,本案中要求分割,特别是被告在离婚期间曾承认此笔巨款但在诉讼后否认,故应予以少分;
被告认为其在上海B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仅持0.55%的股权,且该股权于2005年形成,属于被告个人的婚前财产。而GA公司在境外的股份均是通过公司形式持股,公司不存在自然人股东,被告也并没有以自然人身份持有该公司股权,故原告上述均是推定,证据也存在缺陷,不予认可。
诉讼中,原告提供2011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录音,其中2012年9月28日录音中,被告陈述“我不跟你讲过了吗,初始是0.75,后来上市又发行股票,发行期权,多少我怎么知道。”;2014年2月8日录音中,被告陈述“最初的原始是150万(股),中间还处理掉10%,也就135万(股)。……135万(股)里36万(股)是我妹妹的,我就有99万(股)。”。
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处存在GA公司巨大股权收益一节,相较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,目前原告的证据能证明存在该股权收益,而该财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原告亦有知情及处分的权利,被告有义务进行披露,且由于该股权变动等具体情况均由被告参与并掌控,该证据距被告较近,故被告应当就上述作进一步的举证和说明,现在目前被告作否认抗辩的情况下,根据证据规则,被告应就其意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,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采信,但在分割时参照原告的计算方式,并考虑此系被告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巨大收益,在被告需支付原告的折价款时根据双方各自的贡献、参照双方结婚年限等因素酌定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十七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本院判决如下:
离婚时分割股权,如果系对方婚前财产,股权本身并不能分割,但是股权在婚后的增值、婚后取得的分红收益,系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,原则上双方平分。
实务中,不持股一方,想取得上述财产,最难的是举证,证明股权婚后存在增值、存在分红,持股一方基本都不配合提供相应资料,审计、评估,都难以实现。
能够获利法院支持的一个重要原因,系原告在诉前,准备了充分的证据,离婚过程中的录音,证实了境外股权的存在,也调取了境外公司的各项公开财务报表。使得法院能够认定原告方完成了举证责任,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,最终获利了3000万元的份额。
如果对方持有股权,尤其是境外股权的,离婚时一定要寻求专业支持,全面计划,提早做好准备,取得证据后再行动,否则就会导致明知对方有财产,但是无法分割到。
本站内容均为信息分享,转载仅引用已公开的事实性消息(时间、地点、事件等),明确标注来源。不复制他人原创性内容,若涉及权益争议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。